赵磊:神秘“聂小倩”——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(之二)
- 2020-07-18 01:43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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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06-27 1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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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作者: 赵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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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大多数人而言,理解使用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;但是,要想理解价值的客观实在性,那是非常困难的。如同世人看见聂小倩就眼睛发直挪不动脚一样,即使马克思已经揭示了“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”,人们也很难在价值对象性那幽灵般的神秘性面前保持定力。换言之,对于价值范畴是否真的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,很多人表示深深的怀疑。
【本文为作者赵磊向察网的独家投稿】
(一)价值很神秘
马克思告诉我们,商品价值的存在,实在是一件颇为神秘的事情。
如同蒲松林笔下那些来无影、去无踪的鬼魂狐仙,马克思把价值的存在称之为“幽灵”。
为什么?
因为,“价值没有在额上写明它是什么”——马克思说。
因为,“直到现在,还没有一个化学家在珍珠或金刚石中发现交换价值”——马克思说。
正因为价值具有幽灵般的神秘莫测的属性,所以,若不掌握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样的分析工具,要想把握价值范畴,那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(二)价值与价值形式
马克思关于价值范畴的定义很明确,也很深刻,他说:
商品价值的实体,“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”。
问题在于,人们直观看到的不是价值,而是价值的形式——价格。
换言之,价值的“实体”——人类劳动的凝结,人们在直观中是看不见的。
价值的神秘性,在于就在于价值的实体并非直观所能看见。
那么,人们怎样才能间接地“看见”价值呢?
在马克思看来,价值是商品社会性质的“内在规定”,而价格则是价值的“外在形式”而已。
所谓价值形式(价格),就是价值显现出来的状态。
所谓状态,就是事物的具体形状、形态,是事物的外在表象。
通过价值形式,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价值的存在,也间接地“看见了”价值。
马克思为什么特别在意商品价值的“内在规定”(抽象劳动)与“外在形式”(价值形式)的区分呢?
因为价值形式遮蔽、掩盖了价值的存在,甚至歪曲了价值的“内在规定”。
正因为这种“遮蔽”和“掩盖”,今天的主流经济学教科书才会那么自信地断言:价格与价值本身就是一回事,就是“均衡价格”,没有必要把二者区分开来嘛!
然而在马克思看来,价值与价格并不是一回事。
马克思说:“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。”
什么是指数?所谓指数,就是“数量变动的相对数”。
既然“价格是价值量的指数”,那么价格与价值在数量上就不会完全一致。
马克思的价值范畴要揭示的谜题之一,就是价格与价值为什么会不一致。
(三)价值对象性
马克思对价值的定性虽然极为深刻,但问题是,价值的本质恰恰是人们理解价值范畴最为困惑的地方。因为:
既然价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,那么,马克思又凭什么说价值是价格的本体呢?
既然价格与价值并不一致,那么,马克思又如何通过价格去把握价值的客观实在性呢?
对于这个困惑,马克思做过深刻的分析。
在《资本论》第一卷第一章中,通过对价值形式的演化过程的辩证考察,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商品的价值对象性,他老人家说:
“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,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。因此,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,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。但是如果我们记得,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,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,那么不言而喻,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。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,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。”
请读者注意这段话中的关键词:“价值对象性”。这个关键词既是理解的难点,也是理解的关键。
什么是“对象性”?
马克思说:“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。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。”
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3卷这段话的页注中,第一版的译者就“对象性”这个词,给出了如下的注释:
“对象性的原文是《Gegenständlichkeit》,意思是:客观现实性,客观存在的东西。”
另外,我查了一下德文翻译,Gegenständlichkeit,意思是“客观性”。
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,在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》第5卷中,有关“价值对象性”的这个注释却被删掉了。
难道,今天读者的水平已经勿需专门注释了么?
抑或,《马恩全集》第一版的翻译有误?
我期待好奇的读者能够考证一二。
(四)“实体”与“非实体”
无论如何,所谓“价值对象性”,就是指商品价值的客观性或客观实在性。
通俗讲,价值对象性就是指商品价值所具有的“看得见”“听得到”“摸得着”的“可感知性”。
为什么商品的价值对象性(即价值的客观实在性)具有幽灵般的神秘性?
在马克思看来:
第一,因为“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”,所以“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”。也就是说,价值对象性不是“实体范畴”,而是“关系范畴”。
第二,既然价值对象性是“关系范畴”,那么,只有通过商品的“交换价值”和“交换关系”(在货币产生之后,这种交换关系的标志就是“价格”),价值对象性才能呈现出来。所以马克思说:“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,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”。(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44卷,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,第90页)。)
第三,既然价值对象性“纯粹是社会的”(不是“物质实体性的”),那么,价值对象性就有着幽灵般的神秘性质。价值之所以“总是不可捉摸”的,道理就在这里。
第四,虽然“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”,但是,人们直观感知到的价值对象性却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物质形态(即原子和分子构成的物质东东)。这也正是价值本质被掩盖,甚至被歪曲的原因所在。
由此可见,虽然价值对象性在本质上具有“社会性”“关系性”以及“非实体性”的特质,但是,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却是“物质性”和“实体性”的。
(五)价值就是聂小倩
总结一下:
一方面,价值对象性在本质上是“非实体性”的;
另一方面,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却是“实体性”的。
——各位看官,这是不是觉得有点绕?
为了便于理解,我举个例子。
《聊斋志异》中有一个凄美的故事,叫《聂小倩》。
虽然聂小倩是一个“非实体性”的鬼魂,但是,这个不可捉摸的鬼魂却可以通过美女的外观呈现在世人面前。
正是这个“实体性”的美女外观,最终令“铁石汉”宁采臣神魂颠倒,并演绎出了一场动人心魄的阴阳悲喜剧。
(赵按:夜深人静读《聊斋》,实乃人生一大快事,有兴趣的看官不妨一试)
故事的要害来了:
一方面,聂小倩是“非实体性”的鬼魂;
另一方面,聂小倩的外观却是“实体性”的美女。
我想说的是:
价值的存在,也就如同鬼气拂拂的聂小倩一样:一方面,价值对象性的本质是“非实体性”的;另一方面,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却是“实体性”的。
写到这里我声明一下:说价值就是聂小倩,只不过是一个比喻而已。有心人若给我扣上传播“封建余孽”的罪名——我就……随他便吧。
关于价值对象性的“表现”或“外观”,马克思是这样强调的:
“在这里,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。”
注意:在商品以“某种比例”进行交换的关系中,人们直观看到的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——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的“比例”关系,而并不是价值的实体(抽象劳动)或者价值的本质(社会关系)。
(六)价值也要照镜子
与人们对使用价值“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”不同,而且,也与人们对价值形式(价格)的客观实在性的直观感受不同,商品的价值对象性,或价值的客观实在性只能间接地被人们把握。
为了展现价值对象性是如何存在的,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价值形式。
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分析,为理解价值对象性或者价值的客观实在性,指明了正确的方向。
那么,价值对象性是怎样通过价值形式得到显现的呢?马克思说:
“通过价值关系,商品B的自然形式成了商品A的价值形式,或者说,商品B的物体成了反映商品A的价值的镜子。”
读者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:
有两个商品——比如商品A与商品B正在进行交换。
在商品A与商品B的交换关系中,商品A的价值对象性依靠商品B而成为了“可以感知”的东西。
也就是说,商品B的自然形式(使用价值)成为商品A的价值对象性的外观或者载体。
本来吧,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原子也没有,它是纯社会性的,是不可捉摸的。
也就是说,价值就无法直观地“感知”。
可是,在商品A和商品B的交换关系中,由于商品B的自然形式成为商品A的价值形式,这就使得商A的价值对象性转化为“可以感知”的东西,即转化为商品B的自然形式(使用价值)。
于是,在上述交换过程中,两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了互为映射对方价值的镜子。
形象地说,价值对象性或价值的客观实在性,就映射在商品使用价值这面镜子之中。
虽然价值对象性很神秘,但就如同灵魂附体一样,交换过程却使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为这神秘幽灵的物质载体。
倘若离开了使用价值这个物质载体,那么,价值就如同魂不附体的幽灵,不知所出也。
或许,这也正是庸俗经济学家把价值与使用价值看做是一回事的原因所在——如同无数世人被聂小倩的美貌迷乱了心智,从此无法区分美女与鬼魂。
(七)“实体”与“实在”
对于大多数人而言,理解使用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;但是,要想理解价值的客观实在性,那是非常困难的。
如同世人看见聂小倩就眼睛发直挪不动脚一样,即使马克思已经揭示了“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”,人们也很难在价值对象性那幽灵般的神秘性面前保持定力。
换言之,对于价值范畴是否真的就是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,很多人表示深深的怀疑。
这是为什么呢?
世人理解价值范畴的难点在于:社会关系这一类非实体性的范畴,到底具不具有客观实在性?
所谓客观性(objectivity),指认识对象所具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性质。
所谓实在性(reality),指实际的存在;
所谓客观实在性,就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存在。
注意,实在性不等于实体性。
实体性,是指“存在”所具有的粒子性或物质性(比如使用价值的物质构成)。
实在性,不仅可以指具有粒子性或物质性的存在,也可以指不具有粒子性或物质性的存在(微观的存在比如量子力学的“波”,宏观的存在比如马克思所揭示的“社会关系”)。
实体性肯定是实在的,但实在的未必是实体的——比如,“波”是实在的,但“波”不是实体。
作为一种社会关系,价值当然不是“实体性”存在,但它仍然具有客观实在性。其所以如此,我将在第四部分(价值范畴的客观实在性)中分析。
另外,马克思虽然使用过“价值实体”“物化劳动”等等说法,但他明确指出价值不是“实体范畴”,而是“关系范畴”。关于这个问题,也可参拙文:《“我不是马克思主义者”的方法论意蕴》,载《政治经济学评论》2018年第6期,第151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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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说明:本系列博文来源于拙文《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?》(发表在《社会科学辑刊》2020年第3期)。此处转发时,加上了三级标题,补充了文字说明,并略去了引文出处和注释。如需确认,烦请核对原文。
(未完待续)
【赵磊,西南财经大学《财经科学》编辑部常务副主编,教授,博导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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